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6日
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设备名称、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7〕71号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稽查、环境保护局: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其中涉及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四、SCR脱硝设备、环境保护等部门,
三、VOCs治理设备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环境保护设备包括水污染防治、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直辖市、自治区、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涉及除尘器、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五、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二、
日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